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358號

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

複代理人 詹捷文

被告 李關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關任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4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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