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0年度營簡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字第458號

原告 李昀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告 鐘啟恩 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6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柳營簡易庭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於110年12月28日前,就本件主張被告應給付新臺幣20萬元,具狀說明該20萬元中各請求項目為何?金額為何?以及依據為何?或全部僅均為慰撫金之請求?如有醫療費用或其他支出之收據,請一併檢附影本,寄至本院柳營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柳營簡易庭法 官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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