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四一號、九十年度他字第二四八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制式九O手槍壹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制式九O子彈貳顆(彈底標記為WCC11-809mm壹顆、MAL9MM6-90壹顆),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本件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四十分許,在台中縣○○鄉○○村○○路○段○號住處旁草叢查獲之槍枝一支及子彈五顆,均具殺傷力,有刑事警察局九十年十一月七日刑鑑字第二O九一三九號鑑驗通知書一份在卷足憑,屬違禁物,爰依首開法條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查獲移送之制式九O手槍一把及制式九O子彈五顆(其中三顆業經試射鑑驗),係民眾 卓陳雪霞 於九十年十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四十分許,在其台中縣○○鄉○○村○○路○段○號住處旁草叢發現後報警查獲,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均具有殺傷力,此有該局九十年十一月七日刑鑑字第二O九一三九號鑑驗通知書一份在卷可按,是扣案之制式九O手槍一把及驗餘之制式九O子彈二顆(彈底標記為WCC11-809mm一顆、MAL9MM6-90一顆),均係違禁物,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至業經試射鑑驗之制式九O子彈三顆,既已擊發,已不具有殺傷力,尚非違禁物,自無庸諭知沒收,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