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天富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相關法律業經立法院決議有變動,故應再開辯論及調查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洪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洪年慶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天富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相關法律業經立法院決議有變動,故應再開辯論及調查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洪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洪年慶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