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送達代收人 施淑華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貳仟柒佰捌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七0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齡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張清秀~F0~T40計算書:
┌─────────┬──────────┐│一審裁判費│五萬二千三百元│├─────────┼──────────┤│一審郵費│三百四十元│├─────────┼──────────┤│公示送達費用│四十五元│├─────────┼──────────┤│本件程序費│一百0二元│├─────────┼──────────┤│合計│五萬二千七百八十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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