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八0九號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欽章法官謝仁棠法官李水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廖建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