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退還股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七號
上訴人保證責任高雄縣鳳山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七號號退還股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捌拾陸萬伍佰元,折合銀元貳佰貳拾捌萬陸仟捌佰參拾參點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參萬柒仟柒佰參拾參點捌伍元,折合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貳佰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蔡廣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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