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二二三號
聲請人即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廖雅婕 相對人即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及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係夫妻,其住所地係在南投縣水里鄉興隆村林朋巷一○○號,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按,依首揭法條之規定,應專屬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清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