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刑法第185條之3等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於95年12月1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
24日以前,所犯公共危險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俊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