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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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金重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兆鴻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劉奕榔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008號、第5740號、第13242號、第18758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3年度偵字第171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吳兆鴻業於民國103年6月0日上午0時0分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本院103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卷二第59頁、第61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楊祐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