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73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惠珍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827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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