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357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鄭明揚 (原名: 鄭明宗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位於「高雄市左營區」
,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個資卷)
;原告雖於起訴狀載明被告居住於「桃園市蘆竹區」(地址
詳卷),惟經本院函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查訪所得
之結果,被告現未居住於該址,是依上規定,堪認本件應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書記官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