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桃秩字第20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吳洪銘
沙開橋
羅朝駿
卓緯儒
楊彩彬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7年3月16日桃警分刑秩字第107001087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洪銘、沙開橋、羅朝駿、卓緯儒及楊彩彬互相鬥毆,各處罰鍰
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7年2月26日晚間11時40分許。
㈡地點:桃園市○○區○○○街○號「裊裊間居酒屋」。
㈢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監視錄影帶翻拍照片6張。
㈢卓緯儒受傷照片4張。
㈣吳洪銘受傷照片2張。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互
相鬥毆之行為,應依該條款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
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爰分別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郭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書記官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