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65號
原 告 黃俊榮
被 告 葉 文進 即文進土木包工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5月15日下午3時30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書記官廖春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65號
原 告 黃俊榮
被 告 葉 文進 即文進土木包工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5月15日下午3時30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