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炳榮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8年度執聲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柒肆參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2006號被告陳炳榮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743公克)係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案被告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嗣該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後,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054號判決判處被告有罪,上訴後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53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254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惟上開案件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被告辯稱係供自己施用之毒品,因認與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無關,故未諭知沒收等情,有前開判決書在卷可憑。
(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743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6年4月14日草療鑑字第1060400031號鑑驗書附卷可稽,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予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