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18號原告西班牙商卡夫交通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賈安德 訴訟代理人 陳昶安 律師
陳珮瑜 律師 黃祈綾 律師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409,4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4,9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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