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65號原告 王翠穗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光彩事業有限公司等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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