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62號原告 劉建瓊 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瓊賢 間返還保管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人民幣8,000,000元,爰以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8年3月12日)之人民幣兌換新臺幣賣出即期匯率1:4.623換算成新臺幣,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84,000元(計算式:8,000,000×4.623=36,984,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7,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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