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上訴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222號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張宇超選任辯護人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103年度訴字第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104年8月13日下午2時於本院第四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劉雪惠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書記官鄧瑞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