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專上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民專上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70號上訴人 蘇育志 訴訟代理人 潘東翰 律師
參加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被上訴人 林彥光 即仲台實業行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子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第D123153號「拉門用之飾片框」設計(新式樣)專利(下稱系爭專利),請求被上訴人不得為一定行為及賠償損害,現由本院以102年度民專上字第70號審理中,惟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等語。經核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如有理由,將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表示專業上意見,並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陳容正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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