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民專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47號上訴人 蘇育志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彥光 即仲台實業行、駱文仕即鎧翔實業社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年度民專訴字第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69,2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2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書記官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