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89號聲請人 洪慧純 訴訟代理人 洪慧真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台灣拜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1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2年8月29日皇家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附表所示股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條第1項,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18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2年8月29日刊登該裁定於皇家時報,迄今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皇家時報1份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月29日屆滿後尚未逾3個月,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鈺甯┌───────────────────────────────────────────────┐│附表:103年度除字第89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台灣拜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3-ND000000-000000│千股股票│6│6000││││││││││├─┼───────────────┼───────────┼────┼───┼────┼───┤│02│台灣拜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3-NX000263│不定額股│1│880││││││票││││├─┼───────────────┼───────────┼────┼───┼────┼───┤│03│台灣拜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3-NE000000-000000│萬股股票│5│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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