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71號原告 詹永元 被告 黃亭錡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6年度易字第39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乃瑋
法官龔書安法官施函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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