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22號原告 鄭美玉 被告 張水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9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待本院通知繳納被告之提解費用。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書記官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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