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277號聲請人 謝勝騰 相對人 謝國恩 輔助人 謝均樘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2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係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抗字第541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則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應向命假扣押之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為之,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