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壢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0號原告 蔡沁瑜 訴訟代理人 吳君婷 律師被告 毛鴻源
黃郁庭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本院106年度壢簡字第1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陳布衣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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