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桃簡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桃簡字第2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翊誌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被告年齡及其出生年月日「2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2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9日所為106年度桃簡字第265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被告年齡及其出生年月日「2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有所違誤,應為「2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誤繕,此有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可稽,而該錯誤不影響本院上開判決之意旨與全案之情節,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仁益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