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57號原告沅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偉成 被告登威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吉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8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4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民一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書記官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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