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686號上訴人大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陳鋒杰 即輇曜拖吊行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1,3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862元。本院民國111年7月11日裁定關於裁判費金額之記載有誤,應予更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方祥鴻
法官陳裕涵法官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書記官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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