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聲字第6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啟東 代理人 謝杏奇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相對人即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楊啟東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7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本院卷第29頁)。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7號免責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卷第21至27頁)。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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