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八五號
原告丙○○○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洪碧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