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簡聲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聲抗字第一號
抗告人久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作樞 被抗告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進財 右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 郭住財 」之記載,應更正為「郭進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B法官~B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