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九三號
聲請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元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丁○○相對人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零柒佰玖拾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一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孫玉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金堂~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五萬零四百二十四元││├─────────────┼─────────────┼──────────┤│第一審郵票費用│二百三十八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一百三十六元││├─────────────┼─────────────┼──────────┤│共計│五萬零七百九十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