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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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八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丁○○、丙○○間請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玖仟肆佰叁拾壹元,折合銀元捌拾叁萬玖仟捌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玖仟貳佰叁拾捌元,折合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壹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金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張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