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36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唐永洪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偵字第二九八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貳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過失致死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執行羈押,同年十月十五日予以延長羈押二月,至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而認被告甲○○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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