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997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壹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所列情形,認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六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王耀興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