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24號原告甲○○
號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59,9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3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民二庭法官甘大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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