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家暴遺棄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35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吳義雄 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遺棄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家暴遺棄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1月25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5年6月24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雖經本院以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惟現尚在上訴期間,案件尚未確定),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6月25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官有明
法官周盈文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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