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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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重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訴更㈠字第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 律師
張天良 律師被告台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徐美玉 律師
黃紹文 律師 黃溫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書記官林賢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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