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67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訴訟代理人洪志銘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為新台幣(下同)3,825,513元,應繳裁判費38,9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7,91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書記官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