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52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四三八號)暨移送併案審理(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二六六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具保人乙○○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訊,經囑託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派警前往被告經本院諭知限制住居之地址拘提亦無效果,有刑事保證金收據、拘提結果回函等件在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自應依法沒入之。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