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18號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四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甲○○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蔡奇秀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