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租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152號
上訴人丙○○被上訴人戊○○即乙○
甲○○即乙○丁○○即乙○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陳景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土地租金事件,業於民國95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6年1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徐文祥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書記官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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