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6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624號
原   告 洛桑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家萬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 律師
複 代理人  趙仕傑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水岸之星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6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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