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28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2876號
原   告 大鴻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華
訴訟代理人  劉文章
被   告  黃塏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原記載被告住所地在臺中市○區○○路○○○
○號7樓,經本院向被告寄送司法文書後,郵政機關以查無此
人而退件。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市西區,有被告之戶
籍謄本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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