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簡字第25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培德 等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暨塗銷所有權移轉
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
、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
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
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甲○○、「葉○○」,而未記
載被告「葉○○」真實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致本院
無法特定原告本件所列之被告,亦無從合法送達,依首開規
定,應定期命原告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臺東簡易庭庭法官鍾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憶萱
附表:
一、提出臺東縣○○○鄉○○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地號全部,含重測前金崙段355之11地號土地)、異
動索引。
二、具狀更正被告「葉○○」真實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