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267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張俐雯
被 告 吳柏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經於民國106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240元,及自民國106年6月26日起按月
給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
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
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應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書記官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