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579號
原   告  許援民
訴訟代理人  周治安
原告與被告 王武雄 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佩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