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聲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聲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三七八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陳榮河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洪根樹
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吳麗女法官陳國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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