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8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8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85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份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務人 林龍寶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伍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其餘新臺幣壹拾萬肆仟玖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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